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宗教首領傳承的一種方式,它是佛教的基本教義、儀軌與西藏社會的政治、宗教等實際因素相結合的產(chǎn)物,主要解決教派或寺廟首領的繼任方式問題,以便形成相對穩(wěn)定的首領世系,提高其宗教和政治威望,從而促進教派和寺廟的穩(wěn)定發(fā)展。自元代以來,活佛轉世制度的形成發(fā)展得到了中央政府的確認與推動,它是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方的一項具體制度。
活佛轉世源于噶瑪噶舉派的噶瑪拔希,在他擔任該派首領期間,先后應召會見元世祖忽必烈和元憲宗蒙哥,深得蒙哥的崇信,特賜給他一頂金邊黑色法帽,成為了該世系的象征與標志。
1332年,噶瑪拔希的轉世攘迥多吉應召到大都拜見元順帝,被授予“圓通佛法性空噶瑪巴”等封號,同時賜敕書、國師印等,標志著攘迥多吉的合法性得到元中央政府確認,體現(xiàn)了中央政府在活佛轉世確認環(huán)節(jié)中的權威性。
活佛轉世制度創(chuàng)設后,不斷走向完善。一方面得益于格魯派的推動,另一方面得益于此后歷代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的規(guī)范化法治化治理。
公元15世紀初葉,格魯派在西藏地方興起,關于教派首領的傳承,他們起初采取師徒繼承的方式,隨后逐步采用了活佛轉世制,同時推動形成了一整套宗教儀軌和歷史慣例。達賴喇嘛世系就是采取這種方式傳承的。達賴喇嘛的稱號最初是由蒙古部落世俗權力授予的。1578年,土默特蒙古俺答汗尊崇格魯派首領索南嘉措,贈給他“圣識一切瓦齊爾達喇達賴喇嘛”的尊號。同時索南嘉措還通過俺答汗與中央政府取得聯(lián)系,明中央政府肯定了他轉世活佛的身份,賜予他“朵兒只唱”的封號。
清朝取代明朝后,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施政的方式不斷拓展,活佛轉世作為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制度內容日趨完善。1652年,第五世達賴喇嘛進京入覲,次年被清順治帝冊封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并賜以金冊、金印。自此,正式確立了達賴喇嘛在西藏的政治、宗教地位,以后歷世達賴喇嘛轉世須經(jīng)中央政府批準和冊封,成為一項歷史定制。
由于包括達賴喇嘛在內的大活佛世系在藏傳佛教信徒中有較大的影響力,一些大貴族、大寺院為了謀取私利,激烈爭奪活佛轉世主導權,一度危及藏傳佛教的生存,造成西藏社會秩序混亂,破壞國家統(tǒng)一。為此清中央政府推動完善了活佛轉世的重要環(huán)節(jié)。1792年,乾隆帝派遣大軍入藏,驅逐廓爾喀勝利后,令進藏官員籌議善后章程。1793年,正式頒布了《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明確通過金瓶掣簽確定大活佛靈童的操作辦法。同時清中央政府還以“事例”“則例”等法律形式將其載入《清會典事例》《理藩院則例》等法律典章。
1936年,民國政府蒙藏委員會沿襲了金瓶掣簽制度和清朝法律典章中有關活佛轉世問題的規(guī)定,制定并報行政院核準,頒布了《喇嘛轉世辦法》,強調藏傳佛教在大活佛圓寂后須由其所在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報蒙藏委員會備案,金瓶掣簽確認靈童,中央特派大員主持大活佛坐床等重要原則。按照《喇嘛轉世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定,民國中央政府頒令行使了對十三世達賴喇嘛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權、免于掣簽權和準予其坐床繼任為十四世達賴喇嘛的批準權,這表明十四世達賴喇嘛的合法性來自中央政府的批準。
雖然中國共產(chǎn)黨人是無神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但對宗教這種社會現(xiàn)象有科學的認識,公正客觀地對待每一種宗教,尊重信教群眾的宗教感情,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為促進藏傳佛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健康發(fā)展,中央人民政府尊重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傳承繼位的方式,頒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治理活佛轉世事務。2007年,根據(jù)《宗教事務條例》,制定《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對辦理活佛轉世事務應具備的條件、應履行的報批手續(xù)、政府的審批權限及佛教團體應履行的職責等作了具體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中央人民政府在藏傳佛教大活佛轉世中的批準權。
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中國化的產(chǎn)物,轉世事務純屬中國內政,任何國外勢力無權干涉?;罘疝D世不僅具有宗教性,也具有法治性、原則性。宗教儀軌、歷史定制、金瓶掣簽與中央政府批準等是從歷史深處走來,吸收了正反兩個方面的經(jīng)驗,逐漸被確定的活佛轉世制度的內容原則。藏傳佛教大活佛轉世需要中央政府批準,被載入中國不同歷史時期的法律規(guī)章,符合藏傳佛教健康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不僅尊重了廣大信教群眾宗教感情,同時也維護了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
(來源:《光明日報》2024年7月14日第3版,作者楊力源系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當代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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